《反興奮劑條例》于2004年3月頒布實施,設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生產 藥品生產企業取得藥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興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藥品、食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應當在包裝標識或產品說明書上用中文注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二、經營 經批準的藥品批發企業,方可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除胰島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
三、進出口 對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
四、其他 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其生產、銷售、進出口、運輸和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和前款規定以外的興奮劑目錄所列其他禁用物質,實行處方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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